今年4月,绵竹某化工企业股东,向德阳警方实名举报该公司原法人代表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千万元财产。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警方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该在7日内向举报人回复是否立案。然而,事情过去3个多月了,对于立案或者不立案,警方仍然保持沉默。
昨日,面对记者的采访,承办该案的绵竹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称,“正在按照规定办理,并没有违规。”记者采访离开几小时后,绵竹警方迅速决定“不予立案”。
实名举报 原法人代表侵占公司财产?
绵竹这家化工公司,专业生产和销售饲料及磷酸氢钙。日前,数名股东联名向本报反映:该公司前法人代表高某、侯某,原财务部经理胡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上千万元;今年4月,他们委托律师,向德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递交了一份盖有该公司公章和股东签名捺手印的举报信,请求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昨日,股东彭某和费某找到记者。费某说,公司是2003年7月成立的,包括前任法人代表高某、侯某和现任法人代表赵某等在内,一共有9名股东;高某、侯某先后任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一直在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
费某说,从2003年公司成立以来,几位股东没有收到红利;每年财务状况,盈亏状况,也没有向股东公布过。除2007年12月侯某卸任法人代表、赵某担任新法人代表开过一次股东会议外,这么多年来,公司没有召集大家开过会议。
彭某说,他们把这些问题包括很多票据等证据,制作成报案材料,交给律师,向德阳市公安局举报。
律师说法 警方保持沉默难以理解
德阳市维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冷鑫鸿昨日证实:他于今年4月21日,向德阳市公安局递交了举报材料,“至今没有得到是否立案的回复。”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崇新表示,对警方对待上述案件保持的沉默感到难以理解:“早在2005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
周崇新称,按照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警方回应 立案审查工作正在进行
德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何其胜说,收到案件举报材料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材料很快就转交给了绵竹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至于什么时候转交给绵竹市的,“由于办案民警到江苏学习去了,看不到案卷材料。”
“我们是6月上旬或中旬,收到案卷材料的。”昨日,绵竹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王胜接受采访时说,这种大案子,由于涉及到改制前的一些问题,时间从2003年到后来几年,跨度很大。加之他们案件很多,工作比较复杂。举报材料的财会资料还有缺失,“我们正在进行审查工作。”
□最新进展 警方昨日下发不予立案通知
昨日傍晚6时30分许,何其胜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就在记者离开绵竹后,绵竹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即通知了公司股东之一李某,称按照现有的证据和条件,不予立案,并下发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律师冷鑫鸿对此说,“从我代理案件多年的经验来看,公司对于前任法人代表的举报,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超时如此之久没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在突然又匆匆决定不予立案,前后的表现确实让人费解。”冷鑫鸿说。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文/图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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