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按乘客要求停车,公交车司机在行车过程中被乘客暴打。司机在躲避乘客“硬拳”过程中,控制不当与另一中巴相撞,造成无辜乘客受伤。今日,记者从巴南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对冲动乘客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5月10日傍晚,刘某乘坐从解放碑开往鱼洞的798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巴南区鱼洞大江储气站附近五组团岔路口时,刘某要求下车,驾驶员未及时停车,刘某不满随即同驾驶员争吵。在车继续前行至巴南区鱼洞大江老邮局主干道时,双方再次起纠纷,刘某一怒之下握拳猛击驾驶员的头部,驾驶员躲闪时,该辆客车与一辆鱼洞的环城车中巴车相撞,撞击造成驾驶员及乘客余某、辛某等人受伤,公交车车头被撞凹、挡风玻璃撞烂,中巴车车尾被撞凹,冲动的行为带来了严重后果。
事后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乘车下站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其后在车未停稳得情况下用拳头击打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损失,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外出乘车要注意行为文明,上车之时就要和售票员讲清楚自己要到达的目的地,请她提醒驾驶员,同时不能强行要求驾驶员在未到站的地方停车,避免纠纷产生。(数字记者陈丹、实习生曾静 通讯员叶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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