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26路公交车上与男售票员发生口角,遭到对方当众殴打。记者昨天获悉,被打伤的杨女士将公交车所在客运公司告上法庭,顺义法院判决她获赔医疗费等8000余元。
去年11月8日下午4点,杨女士乘坐26路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男售票员贾某发生口角。随后,杨女士提前下车,贾某冲到她面前,朝她的头部、胸部痛殴。杨女士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接受住院治疗16天。事后,她向26路公交车所在的客运公司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1万余元。
庭审时,客运公司称,在杨女士乘车过程中,因为她自身或别人造成的侵害,客运公司不担责。在此事中,贾某是售票员,只负责卖票,对杨女士的侵害应该由贾某本人承担责任。况且双方对这次纠纷都有责任,不应该由客运公司或贾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贾某是被告客运公司的售票员,并致杨女士受伤,客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裴晓兰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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