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一名男子为了延续“香火”,萌生了借腹生子的荒唐念头,与一名女子订立“协议书”。岂料日后双方起纠葛,为了孩子抚养与住房,昔日“情人”对簿公堂之上。7月22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苏丽与被告郝建民的同居关系;原、被告生育的女儿郝雪由苏丽抚养,郝梅由郝建民抚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9年春,浦北县城21岁的苏丽与年近五旬的郝建民因买卖荔枝苗相识。因膝下无子,郝建民便提出让苏丽为他生小孩,并给予相应的报酬。看见郝建民出手比较大方,苏丽轻率地点头应允。两人于1999年8月10日签订《代生子女协议书》,约定苏丽代郝建民生育子女,若生男孩,郝建民支付3万元以及在北海市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新房给苏丽;若生育女孩郝建民支付3万元给苏丽。订立“协议书”之后,2000年7月与2002年8月,苏丽先后生下两个女孩郝雪和郝梅。
2007年间,由于发生矛盾,苏丽离开郝建民生活,双方为孩子的抚养权一直发生争执。2009年4月28日,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郝建民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儿郝雪、郝梅由苏丽抚养;由郝建民支付两个女儿从2007年5月8日至2009年2月的抚养费13040元;郝建民所有的浦北县小江镇的某处住房由苏丽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郝建民是有妇之夫,与原告苏丽同居并生育小孩,是非法同居行为,违背道德及法律,应受到谴责,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小孩均有较深的感情,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以后,郝雪随原告生活,郝梅随被告生活比较适宜。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没有抚养小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7年5月8日至2009年2月份小孩的抚养费,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浦北县小江镇的某处住房所有权是被告的,因此原告主张该处住房的使用权,不予支持。(本案人名均系化名)(南国早报 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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