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0日《大河报》报道,7月16日晚,河南郑州发生一起酒后驾车撞人严重事故。肇事者系中原区原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当日驾车连撞11人,造成2死4重伤——事发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中原区公安分局刑拘。
6月30日晚,南京曾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5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惨祸发生后,舆论反应强烈,“对恶性交通肇事宜用重典”成为一致呼声:四川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有人专门搜罗日本、瑞典、美国等国对酒后驾驶处罚措施的资料告知公众;广大网友更是表达出极大义愤……
两起惨祸仅距半月,其情节何等相似!如今资讯高度发达,围绕南京“6·30”惨祸进行的报道、律师说法、网友评论等等,充斥各路媒体。部分百姓不明就里尚可谅解,假如说郑州这位法制科科长毫不知情,则让人匪夷所思了。
从主观动机分析,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定义的故意杀人当然有所区别,但明显的共同之处也不难找到:对他人生命权的漠视。
当今社会,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漠视他人生命权,只要对近些年发生在各地的酒后驾车恶性事件稍加回顾,答案便不言自明。
并不是一个又一个后来的“马路杀手”不看电视、不读报、不上网,更不是他们对“前事”具有超快、超强的忘却力,而是因为他们压根就不在乎,更弗谈惧怕了。多地发生官员驾车肇事案,责任人未获刑责是共知的事实;肇事者被拦截时态度蛮横甚至叫嚣“下车后打死你”也不是孤例。恰恰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对此类现象的过分容忍,酒后驾车肇事的犯罪成本始终高不起来,才不断制造着比车祸本身更严重、更弥散的社会负效应。
调整对酒后驾车制造恶性事件的性质认定和量刑标准,按说并不太难。假如说难,恐怕也不在于理论、技术和立法程序,而在于人们的观念。当下对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法处理重经济赔偿、轻刑事问责的做法,应该说是一个不好的倾向。凡漠视他人生命权的酒后驾车者,大都具有不在乎赔十万、二十万元的经济实力。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对法律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功能的弱化乃至扭曲。
但愿在郑州“7·16”惨剧的司法实践中,能创造出一个带有社会进步指向的判例,让一些人因违法成本的增加而不敢酒后驾车。(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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