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一般的离婚案件,基层法院首次审理尽量不作离婚判决,而是驳回起诉,原告若想再起诉,要等6个月,这6个月的时间就是让离婚案件原被告冷静下来,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当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离婚。而在这6个月的时间里,法院一般不再做调解工作。
但河南省濮阳市两级法院却推出了新做法:在“冷静期”内,法官会为离婚诉讼双方主持调解,这种做法被称之为“冬眠式调解离婚法”。从今年3月至今,濮阳市两级人民法院使用这种方法,挽回了102起濒临“死亡”的婚姻。
不过,这种做法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有人认为,婚姻是自由的,在当前“让爱作主”的声音下,这种调解程序干涉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也影响了离婚诉讼的效率,浪费了司法成本。记者近日就此争议采访了有关人士。
社会效果不错但法官很累
7月17日下午,记者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高贯玺走访了一户人家。在这户人家里,记者看到了这样一幕:12岁的小华(化名)放学回家,一看到前来走访的高贯玺眼圈就红了。她拉着高贯玺的手说:“要不是您,我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家了。”
3个月前,高贯玺接手一起离婚上诉案件。在法院,当事人双方一见面就发生激烈争吵,双方离婚态度非常坚决,而他们上诉主要是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高贯玺阅案卷后发现,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但因经济原因在赡养双方老人的问题上,两人不断发生矛盾,继而升级,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表示同意,但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最终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法官多次调解无效,作出了准予离婚由母亲抚养孩子的判决。孩子的父亲不服这一判决,上诉到濮阳市中院。
这对离婚夫妇就是小华的父母。
“你们先回去好好想想,孩子与谁生活在一起更有利?另外,你们再想想,两人是如何走到一起的?法院暂时不审理你们的离婚案件,但会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结案。”高贯玺对双方说。
送走小华的父母后,高贯玺走访了小华。小华泪汪汪地说:“我要爸爸,也要妈妈,别让我们一家分开好吗?”
让小华的父母冷静一段时间后,高贯玺把他们夫妇找来,当着小华的面进行调解。看着泪流满面的小华,这对父母冷静了下来,都禁不住流下了眼泪。
高贯玺不失时机地解劝道:“据心理学家研究,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孩子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良情绪可能会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如果你们的感情彻底破裂了,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的,但在孩子的归宿上,你们要慎重……”高贯玺的话还没说完,这对夫妇就表示,撤回离婚诉讼。
高贯玺使用的这种方法,正是濮阳市中院就离婚诉讼专门推出的“冬眠式调解离婚法”。
据高贯玺介绍,他们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不少夫妇因一时冲动而分手,但等事情过去一段时间,双方冷静下来之后,便开始为自己当时的过激行为而后悔。为了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濮阳市中院以下辖的台前县人民法院为试点,开始尝试“冬眠式调解离婚法”,即:法官在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又一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令双方“冬眠”3至5个月,让双方理性审视婚姻,在此期间法院增加调解程序,即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以尽量达到使双方和好的目的。
台前县法院张西敏法官第一个尝试了这种办法。他说,一开始,他们在10对提起离婚诉讼的夫妻身上进行了尝试,结果证明:9对和好如初,一对没有子女的年轻夫妇在心平气和中离婚。
张西敏说,他们发现,这种方法作为拯救婚姻危机处理方式,效果明显。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目前离婚的程序比较简单,法官如果就事论事,单纯考虑判决的公正性而忽略现实影响,离婚率必然会迅速攀升。”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红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判不判决离婚是个法律问题,但婚姻本身却是感情问题。
在赵红光的力主下,“冬眠式调解离婚法”迅速在濮阳市推广。
但高贯玺坦言:“‘冬眠式调解离婚法’比判决还难。从程序上说,离婚诉讼设置了调解的步骤,但有的法官为了追求办案数量,对于离婚意愿明确、对财产等分配无争议的当事人,就省去了调解的程序,直接判决离婚。如果调解的话,法官就要从双方产生矛盾的那一天开始了解情况,复杂程度比单纯审判大多了,既费时间又费精力。”
是否干涉离婚自由引争议
“‘冬眠式调解离婚法’是在争议中推行的。”高贯玺对记者坦言。
据统计,从今年3月至今,濮阳市两级人民法院使用“冬眠式调解离婚法”,挽回了102起濒临“死亡”的婚姻。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法官们也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还是引来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目前,基层法院首次审理不判而要经历6个月冷处理的做法,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冬眠式调解离婚法”在冷处理期,让调解成为必经程序,实际上是干涉了双方的离婚权利。
对此,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冬眠式调解离婚法”并没有干涉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如果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放弃了离婚,说明其在当初提出离婚时是一时冲动,为激情行为,缺乏理性的思考。“冬眠式调解离婚法”“强迫”当事人从冲动到冷静,减少激情离婚的比率,是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不是侵犯其离婚自由的权利。
高贯玺则解释说,在运用这一方法时要求必备3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当事人感情并没完全破裂;二是经过做工作没有和好,矛盾仍处在激化状态;三是双方均自愿同意采取这种方法。
赵红光告诉记者,“冬眠式调解离婚法”是法院在离婚门槛低的条件下,寻求谨慎判决的一种尝试,它真正显现出来的是法院在审判中的难处,任何新生事物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判断它的可行性,这种方法也不例外。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包括一些法官在内的人认为,“冬眠式调解离婚法”要耗费法官许多精力和时间,这不但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此种做法可以当作个案的调解策略,但不适合推广。
但赵红光深有体会地说:“离婚案件牵扯面广,关系到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社会的稳定,它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尤其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会对社会安定造成潜在的威胁。这些道理大多数人都懂,但为什么大多数离婚案件都‘短、平、快’地审结了呢?为什么不能在这类案件上投入更大的精力呢?从大的方面讲,法官的付出是值得的。”
“‘冬眠式调解离婚法’给即将‘死亡’的婚姻一次重生的机会,但并不是法院解决所有离婚案件的灵丹妙药,也不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终身保险。”高贯玺对记者说,即使离婚夫妇在“冬眠期”中,真的发现自己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这种方法也可以让婚姻危机“软着陆”。不管最终的结果是离婚还是不离,发生悲剧的可能性都会大大减少。 本报记者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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