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7月16日电 (银雪)7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长寿区大洪湖“7.29”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重庆市大洪湖水产有限公司保卫部副经理雷晓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公司职工李维忠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2003年8月17日,重庆市大洪湖水产有限公司与长寿区万顺镇村民易大德签订《水面承包合同》。后双方因承包费、养殖网拦等问题产生争议和矛盾。2008年7月29日,双方因拦网问题再次发生纠纷,易大德一方与水产公司分别有多人参与斗殴,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各自邀约多人到现场发生冲突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雷晓钢是聚众斗殴的实际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对1死1重伤4轻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维忠持械积极参与斗殴,且其追打行为直接导致易华勇倒地致死,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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