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金融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公账户)支取现金限制严格,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账户)中取现则较为容易,江西省南昌县一农妇刘某为赚取手续费,伙同他人累计将89.7亿元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个人账户。近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底,刘某在深圳打工期间,偶然听说帮人将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个人账户,可以从中赚取手续费。随后,经人引荐,刘某与“上线”见面,并被“传授”了从开公司、设立现金账户到网上转账等一整套“洗钱”方法。
2007年3月,刘某回到南昌后,通过向亲戚、朋友、同学借身份证的方式,先后注册成立了百货经营部、文体用品销售部、童装店等10家各类小型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南昌的租住房里开通了网络。
此后,刘某通过深圳单位账户——南昌单位普通账户——南昌单位贵宾账户——南昌个人账户——深圳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动方式,将大笔资金由深圳转到南昌,再由南昌转回深圳,让深圳“客户”得以顺利提取现金。
法院一审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刘某接受来自深圳近600家公司的资金后,通过转账手法从个人账户转出资金,总额共计89.7亿元。据此,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对其处罚金11万元。(记者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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