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家乐福劫持案一审 伤者获赔3.6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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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家乐福劫持案一审 伤者获赔3.6万
2009年07月02日 13:43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家乐福赔偿3.6万余元!这是谢国梅和昆明家乐福超市“舌战公堂”的一审结果。从判决结果看,谢国梅是胜诉了,但她却“有看法”。其代理人表示,由于该结果和诉求相差甚远,谢国梅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经过审理,五华法院西站法庭于前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对庭审中两大争议焦点做了如下解读:

  焦点一

  对谢国梅的损害后果应否由家乐福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谢国梅在家乐福商场购物时遭到歹徒的侵害,歹徒理应对其侵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歹徒已经被当场击毙,责任主体已经灭失,故谢国梅要求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作为一个相对封闭式的大型商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活动场所,其对在商场内消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歹徒的行为在本案中虽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但歹徒的侵害行为和谢国梅的受伤都发生在被告商场内,且歹徒手持30厘米左右长的刀具在商场内行走而未引起安保等相关人员注意,且歹徒的伤害行为发生持续一段时间,商场内也没有相关人员出面制止,被告方并未尽到防范和及时制止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焦点二

  家乐福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问题。

  本案中,谢国梅向法院提出了17万余元的诉求,法院经过核查,确认其受伤后发生的费用为111147.4元,鉴于被告已经支付谢国梅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以及侵权的实际主体——歹徒已经被击毙的事实,酌定由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赔付谢国梅33344.2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赔偿谢国梅共计3.6万余元的损失。

  当事人声音

  距离事发已经半年多了,谢国梅至今还用一块丝巾绑住受伤的左手。“已经伤到神经了,现在手指都还不能弯曲,连炒菜都拿不稳锅铲,更别说做其他事了。”

  “虽然判决家乐福赔偿,但数额只是3.6万余元,和我们的诉求相差很大。”谢国梅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事件回放

  惊魂家乐福

  34岁的谢国梅曾是位于昆明市文化宫西门的“顶头上司美发沙龙”的员工。2008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许,谢国梅带着6岁的女儿小丹在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二楼购物,被一名歹徒持刀从左边背部刺进左手臂,鲜血泉涌中,她在化妆品柜旁晕倒。后经鉴定,谢国梅的伤势已经构成7级伤残。

  在那次人质劫持事件中,共有4名市民被歹徒刺伤,其中1人生命垂危。经过4个多小时的紧急处置,当日13时30分许,行凶者被当场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

  谢国梅认为家乐福没有对自己经营的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惨剧的发生,一纸诉状将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龙泉店告上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其做出17.3万余元的赔偿,该案于上月13日在西站法庭开庭审理。 (记者 李俊蓉)(云南信息报)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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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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