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一名“90后”少年为勒索钱财,竟伙同他人将邻居绑架并杀害。6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伟锋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涛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两被告人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9月13日,宁津县柴胡店镇东店村民朱女士接到儿子强强(化名)用他人手机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已经从德州回到宁津县城、晚上回家去。谁知,一夜未等儿子回来,却在第二天中午11时许接到一陌生电话说“想要见儿子,明天下午准备30万元钱!”见事不妙,朱女士及时报警。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强最后一次给家人通话的手机号系本乡镇杨宁村杨涛所用,杨涛也供述和同学刘伟峰一起见过强强,曾让强强用他的手机给家里打过电话,但强强后来向他们借了600元钱出走了。传唤刘伟锋,其供述和杨涛一致,看不出破绽。几天后,该县经济开发区有人在一桥下河水里发现了用被子包裹的强强尸体,在排查涉案被子的来源等线索侦破此案,刘伟锋和杨涛始才在铁证面前交代了案件真相。
被告人刘伟锋系1990年3月生人,其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母亲早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刘伟锋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了。为此,家境富裕的邻居强强一家人常在生活上照顾、接济他。然而,刘伟锋不但不思回报,反而一心贪图邻居的钱财。2008年7月23日夜12时许,刘伟锋伙同杨涛采取爬窗入室手段,盗窃强强家里新买不久的电脑一台卖给一家电脑维修部,所得赃款1000元二人平分挥霍。作案后,刘伟锋仍不死心,当和杨涛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时,刘伟锋提议把目标锁定为其邻居的孩子强强,并拿定主意:无论能否得到钱,都要将强强杀死,因为从小一起长大、相互太认识了!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中秋节前夕,刘伟锋通过上网聊天得知在德州上班的强强要回家过节,因强强身上钱已花完、手机又坏了、担心向家人要钱被拒绝,便在网上向刘伟锋借钱。刘伟锋当即应允,并约强强回到宁津后和他见面。此后,刘伟锋和杨涛为实施绑架作案准备了绳子、胶带、木棍等作案工具。这年9月13日傍晚6时许,强强来到宁津一网吧找到刘伟锋和杨涛,刘伟锋以钱在租住房为由又将强强骗至宁津开发区租住房内。进屋后,杨涛给刘伟锋发短信问“还干不干?”刘伟锋回复“干!”顿时,杨涛先持一木棍朝强强后脑部猛打一棍,致其倒地,接着两人又对强强实施用被子捂头、用木棍和砍刀击打背部、用绳勒颈等手段,恐其不死,两人还合伙将一匕首砸入强强的头部。为防罪行败露,二人从强强身上翻走现金120元后,将其尸体用被子包裹、与一石磨盘捆绑在一起,抛于一村压外桥下河水中。第二天中午11时许,刘杨二人来到县城一手机店,以强强的名义购买了一张手机卡,并用此卡给强强的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万元。
另查明,2007年7月21日夜间,在陕西省安康市打工的刘伟锋路过当地体育场时,曾采取拳打脚踢、拖摔等暴力手段,抢劫当地一过路女士手机1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锋实施绑架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不属法定从轻情节,故对其“认罪态度好且年龄较小,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虽然被告人杨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刘伟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其亲属愿代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等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减轻处罚,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作者: 郑春笋 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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