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弑父”救母案,被告人俸某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9月21日,被告人俸某父亲起床后就找酒喝,并借着酒劲无端辱骂妻子,直到凌晨3时许。父亲在屋内对母亲进行辱骂并殴打,母亲赶紧向住在隔壁的儿子呼救,俸某夺下父亲手中92cm的长刀后,父亲又拿起一木凳对俸某进行攻击,在争打过程中俸某持刀砍中父亲的头部,导致父亲颅脑损伤死亡。2008年9月23日俸某向前来调查本案的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
德宏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俸某的父亲在酒后殴打其妻子,被告人听到其母的呼救后为阻止其父对其母的侵害,而夺下其父手中的长刀。但其父又拿木凳攻击被告人,被告人用夺下的长刀砍中其父的头部导致其父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已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俸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故对被告人俸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作者: 杨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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