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兰新诚凶残杀害南宁覃氏三姐妹被害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新诚存在杀人故意,手段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4岁的被告人兰新诚预谋强奸租住其对面703号房的覃某。2月10日20时20分左右,兰新诚得知覃某、覃平回到房间,便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某开门出来查看停电原因未关房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窜入其房内,持催泪喷雾剂向坐在沙发上的覃平喷射,遭其反抗,兰新诚即持折叠刀朝覃平左小腿捅了一刀,并用绳子将其捆绑至卫生间。覃某闭合电闸后回到703房敲门,兰新诚打开房门,欲挟持其进房,遭到反抗后,兰新诚即持刀朝覃某左胸部捅了一刀, 并将其拉至厨房,用绳子捆绑。21时许,覃梅来到703号房,兰新诚持刀挟持其至卫生间,并用绳子捆绑。
因担心罪行败露,兰新诚在卫生间内先后将覃某、覃梅、覃平三姐妹残忍杀死,并将三人的尸体移至其本人居住的709号房主卧卫生间,并对703号房进行清理,伪造现场。
第二天,兰新诚购买钢锯、塑料编织袋等工具后将覃氏三姐妹的尸体进行肢解。在2月13日中午、晚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分两次将尸块抛弃至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社区阳光新城后面钢沙山,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庭上,公诉机关利用多媒体展示了被告人兰新诚的犯罪证据,其对此基本没有异议。与此同时,情绪激动的被害人家属还向其提出了100多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庭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作者: 黄星航 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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