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找到工作,生活穷困潦倒,自黑龙江来穗的杨超想到了自杀。可是,他又缺乏自杀的勇气,于是,他突发奇想:绑架派出所工作人员,欲让警察将其击毙。昨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荒唐至极的绑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杨超,23岁,汉族,黑龙江孙吴县人,文化程度高中。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超因想自杀却无勇气自己实施,遂预谋通过劫持派出所工作人员,让警察将其击毙。2009年1月6日17时许,杨超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瑞宝派出所大厅内,乘经过的治安员黄某某不备之机,手持弹簧刀劫持他作为人质,因被害人及时反应挣脱而未得手,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黄某某颈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杨超被当场抓获。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杨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该院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杨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球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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