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延庆县林业工作站原站长张某犯受贿罪,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据悉,张某积极退赃百余万,因此获从轻处罚。
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延庆县林业局种子苗木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苗木收购、使用等经营活动中,收受15家苗木供应商所送好处费共计41万元余元及三星牌电视机1台(价值15000元)。2007年,延庆县永宁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妫河生态走廊的部分施工任务,在永宁镇林业工作站站长王某的请求下,张某利用担任延庆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假的手段,向永宁镇林业工作站多拨付工程款4万元。2008年春节前,张某收受王某所送好处费1万元。
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向公诉机关退出了123.8万元(存单)及三星牌电视机1台。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担任延庆县种子苗木管理站站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在担任北京市延庆县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某犯罪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量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犯罪后,积极退出了全部受贿款物,应予从轻处罚。(通讯员于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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