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对高崇荣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高崇荣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据悉,高崇荣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中纪委交办、山西省纪委全程督办,系今年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以来移送司法机关的第一大案。该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到岢岚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63岁的高崇荣在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开发票冲抵备用金、补交购房款、作呆死账等方式,从高新公司下属子公司秦皇岛晋通煤炭有限公司侵吞、骗取、贪污公款182万余元;高崇荣利用其担任高新公司下属的国有子公司——长治港深能源公司、长治晋通路桥公司、上海浦沃贸易公司、秦皇岛晋通公司、山西大同马武山煤炭集运站、高新公司和上海沃得公司等七家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截至2008年4月,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无偿使用上述七家公司公款1614万元,用于个人所有的长治晋通太行湿地公司经营活动,减去已归还部分,实际挪用公款874.37万元。(记者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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