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交警二大队对一例“公交命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招致死者家属质疑,并提起行政复核。昨日,死者父亲雷登文表示,对警方认定儿子系自行跳车一事无异议,但事发后,公交车驾驶员廖礼权对其视若不见的冷漠和涉嫌逃离现场的行为,理应追究相应责任。而廖礼权称,事发时并不知情。
归家途中 初中生蹊跷坠车昏迷
5月20日晚8点30分,就读于内江东兴初中2011级6班的13岁学生雷觉权,上完晚自习课后与同学朱桂宏等人,乘坐内江公交公司211路川K20025公交车回家。就在公交车到终点倒碑站不足30米处,坐在靠窗位置上的雷觉权,不知何故,突然从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掉出车外,头部触地受伤。
事发后,公交车驾驶员廖礼权继续将车开进站点,并随后签单发出第二班车。211路公交车进站停稳后,雷觉权的同学朱桂宏、刘伟明等人,急忙下车返回事发地,将昏迷不醒的雷觉权抬到公交倒碑调度室。调度室工作人员见状,连忙打电话叫回车已行至内江六中新校区的廖礼权。10余分钟后,雷母钟朝玉赶到并拨打120。5月22日下午5点许,雷因头部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雷觉权班主任老师叶飞介绍,雷觉权平时很老实,胆子比较小,是个成绩中等的学生,“事发当天没有发现他有任何异常,应该不会想不开而跳车。”对雷觉权莫名其妙跳下公交车之事,至今仍是一个待解谜团。
公交公司 司机当时未发现有意外
雷觉权是否被公交车意外情况下抛出车外?事发后,内江公交公司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当时211路公交车上并未坐满乘客,不存在拥挤现象;公交车从临江小区驶往终点站倒碑方向的那段公路,路面平整,道路很直,公交车不存在颠簸现象;行驶中,公交车驾驶员廖礼权无急刹车或急转弯等操作行为。
“这种情况下,乘客如果没有主观跳车的举动,或攀爬座位将头或手伸出窗外等调皮举动,不可能发生乘客被抛出车窗外的意外。”内江公交公司党委副书记周建书说,“事发时,专心开车的驾驶员廖礼权,并未发现车内有乘客发生意外,把车开进终点站后随即发出第二班车。”
雷觉权是否被人推出车外?事发后,内江刑警部门立案调查,很快排除他杀的可能。
家属质疑 司机离开现场逃避责任?
随后,内江交警二大队展开调查。据部分同车学生回忆,雷觉权确系自行跳出车窗外。最后,交警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雷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驾驶员廖礼权无过错行为;乘客雷觉权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交警对儿子跳车导致交通事故的认定,我们没有意见。但对司机涉嫌逃离现场无丝毫认定,我们想不通。”昨日,雷登文说,廖礼权不知情一说,明显站不住脚,“儿子摔出公交车后,车上就有同学提醒司机‘师傅停车,有人摔下去了。’司机停车到车门看了一眼,不理不问继续开车进站。”
雷登文说,无论是廖进站掉头时,还是发班途中路遇朱桂宏等同学把儿子抬到调度室,都应该看见受伤倒地的雷觉权,而他视而不见,并未停车急救伤员、保留现场处理事故,而是开车离开事发现场,足以证明廖对伤者的冷漠和有意逃避责任。因此,儿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公交调度人员未对伤者采取施救措施,直到钟朝玉赶到后才呼叫120施救,延误了抢救时间。
对家属的质疑,廖礼权接受调查时表示,他根本没听到关于“师傅停车,有人摔下去了”之言,更无“停车看了一眼便开车离去”之事。
律师观点
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先赋认为,如果雷觉权确系交警所认定的事实,即自行从所坐车窗跳车而导致交通事故,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公交公司应属免责范畴,一切责任理应由乘客承担;而公交司机廖礼权,如果查证确有视而不见的行为,以及涉嫌逃离现场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处罚;如果雷觉权的家人对交警的事故认定,或提起的行政复核结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华西都市报 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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