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9元钱的过期霉变食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食品店被“损一罚十”,向消费者赔偿了90元。据了解,这是成都工商按照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处理的第一例食品消费纠纷案例。
5月31日晚上,金堂县市民周倩在赵镇滨江路一食品店购买了3元钱的面包,回家后立即放进了冰箱。6月1日早晨发现面包上已经长满了黑灰色的霉斑。气愤的周倩立即来到这个食品店,要求处理。营业员提出给周倩换一个同等价位的新鲜面包,遭到周倩拒绝。 “新的《食品安全法》早就有规定,‘损一罚十’。”周倩说,金堂工商和其他部门之前一直在宣传《食品安全法》,所以有这个印象。
正和营业员僵持着,另一名在该食品店买了6元钱霉变面包的市民邓广秀也来到店里,要求加倍赔偿,但同样被营业员以老板不在为由拒绝了。两人立即来到附近的园区工商所投诉。工商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该店经销的早餐面包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依照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工商人员要求店老板按商品10倍的价值分别向两位投诉人赔偿经济损失30元和60元,同时因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依法对其给予50元的处罚。
金堂县工商局纪检组孙组长提醒: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向商家索赔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因此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索要购物凭证,如发票、超市打印的小票等。(成都商报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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