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28元后,侥幸逃脱,但时隔多年,仍躲不过法律的制裁。昨日,这名脱逃7年之久的男子陈某,在武汉市中院受审。
陈某是黄陂人,2001年11月15日,陈某与朋友携带匕首、铁管等作案工具,窜至黄陂区环城公路横店杨家大湾,租乘一辆三轮车,上车后三人持刀威胁,劫得车主28元现金。
案发后,三人各自逃跑,陈某跑到武汉城区打工。2002年初,陈某两名同伙先后落网,因陈某上班地点经常变动,一直没有被警方抓获。2006年,陈某进入一家单位上班,工作逐渐稳定。一晃两年时间过去了,陈某觉得从此可以相安无事了。
岂料,就在此时,陈某再次进入了警方的调查视线,陈某的犯罪事实被通报到单位。经单位领导劝告,陈某于2008年12月15日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其他两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下达后,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他们认为,陈某两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两年、四年有期徒刑,均为实体刑。尽管陈某是自己投案,但该行为是在违法犯罪7年之后,经人劝说才发生的,对于其自首的定性,需重新审议。
昨日庭审中,陈某称作案未有预谋,当时他只是手持凶器,在旁站立,并未参与抢劫,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检方引用证据进行了反驳,并强调陈某在逃案的七年中也没有自首念头,在经人规劝后才投案,不能算是自首。
法庭未当庭判决。(记者蒲哲通讯员马亮亮、张俊)(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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