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于立霄)原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公款三千六百余万元。二十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此案是北京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贪污案。
现年五十岁的于小兰,在一九九九年至二00六年,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财务科科长和总会计师期间,利用为职工分配住房的机会与唐某联手,向有关单位多申请了二百万元购房款,在朝阳区购买了三套住房,其中两套归于小兰,另一套落在唐某妻子名下。
二00六年四月,一清环卫工程集团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一清分公司。于小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所在单位控制的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账户内、一清环卫工程集团和环卫综合处理厂账外的三千六百余万元公款隐瞒不报,并将其中的三千五百万元转存隐匿。
据知,一清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并不进入集团的大账中,财权完全由唐某、于小兰掌控。最令人震惊的是,在唐某已经去世的前提下,做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的于小兰竟然利用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已经注销的董村公司的相关材料,以董村公司的名义多次转存隐匿小金库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小兰身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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