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方拖欠房租、物业费上千万,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深圳市德邦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798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深圳德邦腾退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物业费、违约金、投资改造补偿款及其对转租户的预收款和保证金共计4945.76万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七星华电诉称:2007年6月30日,本公司与深圳德邦、798公司共同签订了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由深圳德邦租赁本公司位于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面积为29008.09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约定租期12年,自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07年7月2日,七星华电、深圳德邦和798文化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798广场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同时约定:房屋租金付款方式为先交款后使用,房屋租金按月缴纳,每月25日前缴纳下月房租;水费、电费、冬季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均由深圳德邦缴纳。
七星华电称,合同生效后,七星华电依约履行了义务,并投入巨额资金对涉案房屋按深圳德邦要求予以改造。但深圳德邦实际上从2007年7月合同生效一开始就拖欠房租、物业费等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拒绝支付,截止2008年12月,被告深圳德邦共拖欠原告房租1424.51万元,物业费22.52万元。2009年1月7日,七星华电向深圳德邦发出了《结束合同通知书》,通告结束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要求被告深圳德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深圳德邦至今仍未腾房并交付房租。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深圳德邦立即将承租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七星华电,并支付房租1424.51万元、物业费22.52万元、违约金414.88万元、滞纳金143.52万元、投资改造补偿款1200万元以及预收深圳德邦转租租户租金、物业费等预收款及保证金1740.33万元。
据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 秦齐祺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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