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化名)在男友小军(化名)舅舅家中跳楼身亡(本报去年10月23日曾报道),其父母要求小军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一中院以小军与小雪同居一室,却在小雪死亡前后未尽扶助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小雪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为由,判决小军赔偿小雪父母各项损失10万元。
女友同居期间坠楼
2006年7月,小雪与小军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同居。去年3月25日晚7时许,小雪在小军舅舅家中坠楼身亡,法医鉴定为自杀。小雪的父母认为女儿男友小军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因此要求小军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审理中,小雪父母的代理人任浩纲律师提出,小军与小雪是恋爱同居关系,因此确立了相互高度信赖的准家庭关系,属于“生存共同体”。案发时,小军与小雪同处于相对封闭空间,对她坠楼死亡负有必要且及时的扶助义务。小军漠视或听之任之的行为,违反了生存共同体成员相互扶助的作为义务,应该为自己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以小雪父母提供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男友没有报警救助
市一中院二审查明,从公安机关询问目击证人的笔录中可证实,小雪跳楼时间是去年3月25日18时许。根据小军的自述及派出所值班干警的陈述,可以认定民警接到报案后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9时许。因此,小雪的死亡时间应为去年3月25日18时至19时之间。
根据小雪父母提交的,小军于去年3月25日18点30分上传的内容为“亲爱的,老婆,……这是我最后一次叫你,以后你听不到我这么叫你了……你是真的走了,我是真的哭了……”的博客记录,可以认定小雪的死亡时间应在当日18点30分前,且小军是明知其坠楼事实,但既未报警又未实施救助。尸检报告可以看出,小雪胃内空虚,在死前较长时间未进食。
二审判男友赔10万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该院认为,小军与小雪是恋爱同居关系,在事发前小军与小雪同居一室,相互负有一定的扶助义务,但小军对小雪未正常进食漠不关心,且对其精神异常也未安抚或告知其亲友,在发现小雪坠楼死亡后既未积极救助也未报警。小军的不作为行为有悖于民法的诚实、公序良俗原则,且与小雪的死亡后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小军对小雪的死亡后果负有赔偿责任,并作出由小军赔偿10万元的判决。(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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