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5月15日电(冯昶 李凌 汪次安)记者今日从广东韶关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杨大德伤人致死自首后,却又在法庭上翻供,否认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最终被公诉机关撤销其自首情节。
2008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杨大德骑摩托车送姐姐回家,途经韶关乐昌市河南镇某路段时与喝醉酒的刘某强等人发生冲突。杨大德当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杨帮伟等人,对刘某强进行殴打。
刘某强的哥哥刘某勤听说弟弟被打,赶到现场与杨大德等人评理时又发生言语冲突。杨大德等人将刘某勤打倒在地后猛踢其头部一脚。
杨大德、杨帮伟等人殴打完刘某勤兄弟后,还要求刘某强赔偿8000元。被打的刘某强当然不肯,继而又遭到杨大德等人殴打,无奈之下刘某强答应赔偿5000元。
只借到3000元的刘某强还被迫写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交给杨大德。
更不幸的是,刘某勤回家后感到不适,次日6时送往医院,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而杨大德亦随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09年5月14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大德、杨帮伟涉嫌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但在昨日的庭审上,杨大德却突然翻供,否认脚踢刘某勤头部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杨大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原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昨日的庭审中却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因而,公诉机关以其在法庭上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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