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电动车被扣后在派出所外猝死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男子电动车被扣后在派出所外猝死
2009年05月12日 09:57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起因 男子在派出所花基上病发无外伤

  一审判决:派出所适用法律不当应赔偿

  双方上诉:王运华的死究竟与扣车有无关系?

  45岁湖北籍男子王运华在骑电动自行车送面包途中遭巡逻民警扣车,王运华后在派出所门口因高血压病发身亡。死者家属起诉了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一审法院认为扣车行为对王运华的死有一定诱因。但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昨日在广州中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吴小香是王运华的妻子,均从事运送面包的工作。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称,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20时30分,天河公安分局下属珠吉派出所巡逻民警程某及治安员在珠村柴栏田北社新村路段巡逻,遇王运华骑电动自行车在此经过。因王运华所骑保时捷牌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牌,巡逻民警要求王运华出示有关车辆的手续。

  因王运华无法提供相关手续又未悬挂车辆牌照,巡逻民警认为该车存在被盗抢嫌疑,就口头告知王运华要对该车予以扣留。王运华依照巡逻民警指令将货物卸下后,巡逻民警指派一名随行的治安员将电动自行车推回派出所并带领其他治安员继续在辖区巡逻。

  当天21时20分许,王运华坐在珠吉街派出所外花基上时突然病发,随即卧倒在花基旁的地面上。民警立即通知120急救人员到场。约10分钟后,120赶到。5月23日中午,王运华因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认为,王运华入院时并无外伤,其死因是高血压Ⅲ期半右基底节脑出血。

  2008年5月21日当天,天河区公安分局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的名义作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以涉嫌被盗抢为理由对王运华的上述无牌电动车自行车予以扣留,但未及送达王运华已死亡。

  一审判决认为,珠吉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王运华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存在被盗抢嫌疑,对其进行盘查,因王运华未能当场提交该车辆的相关票据,巡逻民警予以扣留以做进一步调查,是被告履行职责的表现。但珠吉街派出所不是交通管理部门,其巡逻民警也不是交警,派出所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王运华的车予以扣留,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应适用《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车进行扣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病历材料和证人证言,王运华的死亡是其高血压病自然发展而引发结果。原告要求的14.9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被告的暂扣车辆的行政行为虽然与王运华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对其死亡有一定的诱因,故被告应酌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给予原告3万元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天河区公安局坚持认为己方扣车行为与王运华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诱因,赔3万元没有依据。王运华的家属则提出,被告的扣车行为不但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也错误,该行为与王运华的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有诱因而已。

  原告:不文明执法气死人

  昨日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从湖北赶来开庭的吴小香说,丈夫有病,但来广州打工这五年,都没有发过病。吴小香认为,如果不是民警不文明执法,她老公也不会气得高血压发作。

  吴小香的代理律师说,被告的扣车行为是越权作出的,天河区公安局应为被告。被告扣押王运华的车,并没有当场开列清单让其签名,强制措施的凭证上也没有王运华签名。被扣的电动车是王运华花1680元买来的,如果被告认为这跟王运华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就应该拿出证据证明。

  被告:自己不是合适被告

  天河区公安局昨日提出,己方不是适合的被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作出,它才应该是被告。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文/本报记者练情情)

【编辑:吴博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