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1日电(闫文陆 崔建民 赵文宝 ) 新疆兵团阿拉尔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原告吴平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08年6月6日晚10时许,吴平从单位下班回家,当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玉阿公路某工厂斜对面路段时,由于某建筑安装公司施工时将玉阿公路拦腰挖断,路面两头虽有红油漆写的木板警示牌,但因该警示牌没有夜间反光作用,过往司机无法看清,吴平来不及采取避险措施,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当即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造成原告受伤,应赔偿其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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