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案发三月后报强奸案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并于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找同学卖处6000元
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因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以“卖处”为由,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宜宾县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处理
3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将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宜宾县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为了该案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召集分管局领导、法制室和办案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就此案进行了案情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审查,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经查,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分析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于嫖娼行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为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决定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宜宾县公安局以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牟某某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紧了对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网追逃,并于5月4日,将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的牟某某抓获。
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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