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假扮恐怖组织勒索巨额“活动经费”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查明,今年32岁的韦某某是贵州荔波县人,水族,小学文化,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2008年6月,正在缓刑考验期的被告人韦某某在互联网上浏览到恐怖组织的勒索信件,便产生了向富商勒索的念头。接着在互联网上找到了顺德碧桂园、中山雅居乐、广州恒大地产、合生创展集团、番禺香江集团等五家大公司地址及负责人的名字。
同月22日,韦某某用“祝铵”的假名字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池金城江支行开了一张储蓄卡。之后,韦某某用电脑打印勒索信,信中以“××会”等名义,向上述公司分别发出了勒索信,要求他们立即将300万元存入指定账户作为组织的“活动经费”(向五大公司的负责人勒索共计1550万元),否则会施加“残忍报复”。
五大公司收到勒索信立即分别向辖区的公安部门报案。广州、中山、佛山等地的公安部门收到报案后,高度重视,经请示,上级部门决定由佛山市公安局及下辖顺德分局联合侦查。与此同时,番禺香江集团的负责人为了迷惑勒索分子,向勒索分子指定账户汇入了2500元。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排除了恐怖组织活动的可能性,并根据有关线索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韦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韦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撤销贵州法院对其宣告缓刑三年的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某以未实施犯罪行为为由提起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唐梦通讯员/陈笑尘梁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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