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撞上公交车后,逃逸途中撞死3人、伤2人。5月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肇事司机吴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12月31日16时47分,吴某驾驶灰色捷达轿车,由南向北行至长青街“在水一方”公交车站处,与正在站点停车的276路公交大客车追尾,将该车后保险杠撞碎。吴某逃离现场后,又将骑自行车的代某撞倒,造成代某骨折。
此时疯狂的吴某并未停车,又将正在推人力三轮车的孙某撞倒,造成孙某失血性休克、右肾挫伤,身体多处骨折。随后吴某沿长青街向北继续逃逸,又将骑自行车的佟某及其驮带的儿子王某撞倒,王某被撞翻到桥下当场死亡,佟某被撞成重伤被送往医院后于次日晚死亡。
吴某仍然没有选择停车,而是继续逃逸,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吴某所驾驶车辆最后碾轧着张某的自行车撞到长青桥南侧桥碑上,造成其所驾轿车严重损毁不能行驶,才最终停下来。
这一路吴某跑了602米,连撞了5人!
经公安机关酒精检测,吴某属醉酒后,在交通高峰期超速驾车。
吴某供述: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下,对于发生撞人事件自己并不知道,最后开车撞在桥碑上,自己也受了伤。事后他才知自己撞了那么多人,犯了大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违章驾驶,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万余元。
危害公共安全严重者可判死刑
本案吴某醉酒驾驶,造成三死二伤后果,但为何不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而是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呢?市法院刑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二罪同属过失犯罪,但结合本案案情,吴某作为一个司机,应当知道醉酒后驾车撞人的危险性,而吴某肇事后仍选择在路上危险驾驶,结果连续撞人,造成多人死伤,其危险程度与“放火、投毒”等危险方法所产生的危险程度相当,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所以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提醒司机的是,如果是驾驶车辆故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有重大差别,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赔偿到位,还可能被判缓刑。(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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