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廉江市原政协副主席黄兆峦遇害一案,前日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阮儒聪有期徒刑一年。其中4名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共4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初的某天晚上,陈军打电话给被告人阮驭铭,叫阮驭铭与被告人李忠言一同前来廉江市罗州大道某美容店见面,称有事交办。阮驭铭、李忠言共同乘坐被告人陈丕星驾驶的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与陈军会面。陈军对阮、李称,他送了一笔钱给时任廉江中学校长的黄兆峦帮忙办事,但黄却迟迟不为其办事,叫阮、李二人持刀去教训一下黄兆峦,帮其出口气。阮、李当场表示同意。陈军遂将被害人的身份、外貌特征及平时乘坐的汽车的车牌号码告诉了阮、李二人,并吩咐司机开车带阮、李二人到黄兆峦的住宅附近踩点。随后,阮驭铭、李忠言伙同陈丕星在被害人住宅附近守候伏击了两三次,但均没有发现作案目标。
2008年10月20日早上6时许,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三人再次窜到被害人住宅附近守候伏击。6时20分左右,当被害人黄兆峦与其女儿从家中走出行至同心路口时,守候在此的阮驭铭率先持刀冲出来扑向黄兆峦,李忠言亦紧随其后持刀冲上。阮、李二人靠近被害人后,阮驭铭站在被害人左侧,持刀共捅中被害人左大腿两刀、右大腿一刀;李忠言站在被害人右侧持刀共捅中被害人右大腿两刀。黄兆峦中刀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阮二人刺伤被害人后,先后坐上负责接应的陈丕星的摩托车逃到被告人阮儒聪租住的位于廉城镇新风北路西十一横巷19号的出租屋中躲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指使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持刀伤害被害人黄兆峦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阮儒聪在应当知道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就是伤害黄兆峦的凶手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提供居所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阮驭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忠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丕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阮儒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军提出上诉,阮驭铭、李忠言表示不上诉。陈丕星、阮儒聪表示需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损失。(记者/崔财鑫通讯员/林小军许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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