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4月30日电(记者 袁爽 实习生 董齐 通讯员 俞潘)为了帮舅舅“报仇”,浙江两村主任居然将他人殴成重伤。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郑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了解,被告人郑甲和郑乙均系常山县某乡镇村民主任。2008年11月4日,郑甲、郑乙、徐某等人在吃午饭时得知上午郑乙的舅舅与唐某发生纠纷。饭后郑乙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门口遇见唐某,便上前质问唐某为何打他舅舅,并打了唐某一巴掌,之后又对其拳打脚踢。在场的徐某不仅没有阻止反而也上前殴打唐某。在唐某之妻谢某的阻拦下,郑乙、徐某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但此时刚好也路过便民服务中心郑甲,又上前对唐某进行拳打脚踢。嗣后,唐某便晕倒在便民服务中心的厕所内。后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其伤已构成重伤,残疾等级六级。当天下午,郑甲、郑乙、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甲、郑乙、徐某故意伤害唐某身体,并致唐某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乙、郑甲、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乙、郑甲、徐某在庭审中能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唐某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