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又将来临。
一百多年来,这个节日一贯延续着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题。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作的努力,已深深嵌入每一位关切者心中。每年“五一”节的到来,都应当是再一次的提醒,再一次的激活。因此,本期报道我们把目光聚焦在了“职工维权难”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现状上。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少劳动者都遇到过欠薪、欠社保、欠加班费、不签合同、超时加班等等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事件呈多发态势。对此,一些人选择了“敢怒不敢言”,一些人束手无策、求助无门,更多的人则是在维权的道路上艰难跋涉。
在劳动者的节日里,我们盘点维权的收获与艰难,探讨如何改善劳动者的维权境况……这,也是法案聚焦版向劳动者献上的一份特殊的节日“薄礼”。
4月27日晚,记者联系到夏玉军时,他正在上夜班。2007年被单位无故辞退后,他一度回老家工作,后来因为老家工资低,他又回到北京找到了一份开混凝土搅拌车的工作。
夏玉军回北京还有一个理由:因为被无故辞退,他和几位工友与单位打起了官司,没想到一打就是一年多。
奇事因“城镇户口”被辞退
2007年11月20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中心工作的夏玉军像往常一样,将搅拌车开回单位,然后去调度室开派工单,准备出下一趟车。就在这时,生产部长告诉他:“你不用再开了,单位不用你了,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
夏玉军一下子愣在那里。“2003年来上的班,5年了,平时的本分和能干大家都知道,再说也没犯过什么错,单位怎么能说不要就不要了呢?”夏玉军说,当时他一下子难以接受,但也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宿舍再作打算。
在宿舍里,他碰到了同时被辞退的几个工友。
接下来的几天,又有工友陆续被辞退。
在一次闲聊中,夏玉军发现,前前后后被辞退的十六七个工友,不论是外地人还是北京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都是城镇户口。
难道在这“户口”里面还有什么文章?
带着疑问,夏玉军找到了单位负责人。负责人给了他这样一个“说法”———明年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城镇户口的职工牵涉到政策问题,单位不想再用城镇户口职工了。
“既然单位已经说得这么明白了,不用就不用吧。”老实的夏玉军也没有多想。
然而过了两天,一名消息灵通的内部人士对他说,有个办法可以保住工作———
开一张证明自己是农村户口的假证明。
虽然夏玉军不理解单位为什么要这样做,但他明白违法的事不能干。
“听说单位这样做是为了少缴社会保险。”那位消息灵通人士对他说,因为法律规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个城镇户口的职工,必须要为他们缴纳“五险一金”,而一个农村户口的职工,在北京一般只缴工伤和养老两种保险。使用农民工,单位在这项开支上可以“节省”很多。
实际上,自打夏玉军工作以来,单位就从未给他上过社保,而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给职工办社保。夏玉军此时才有些明白自己被辞退的真正原因。
窝心被迫“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紧接着,单位便要求这些被辞退的城镇户口职工签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我们上一次签合同的日期是2007年3月,还有3个月合同到期,单位说每个月补偿2000元工资,再加上职工自己交的5000元风险抵押金,一共给11000元,不签字连风险抵押金都不给退。”夏玉军告诉记者。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拿一点补偿,夏玉军和其他十几个被辞退的人便约好拒签这份协议。“没想到几天后大部分人都陆续签了协议,听说是单位派专人挨个做的工作。等到我去签的时候,就剩两个人没签了。”夏玉军有些自嘲地说。
夏玉军告诉记者,协议中并没有提到押金这一项,11000元钱被写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为5000元押金是在工资里按月扣的,我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缴过押金。同时,单位要求我们在协议中注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令夏玉军等人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份他们“自愿”签了字的协议,使他们在后来的官司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现在想想,单位一步一步地把我们变成劳务派遣工,然后再辞退,都是预先设计好的。”夏玉军说。
据他讲,2003年他通过招工来上班的时候,是直接跟用工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签订的《临时工聘用协议》。两年后,建工集团总承包二部搅拌站被合并到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中心,属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007年3月,商品混凝土中心让夏玉军和其他的职工一起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签订劳动合同,再以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名义派遣到该中心。“当时单位说不签就得走人,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我只好在合同上签了字。”夏玉军说,而这次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以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名义解除的。
无奈维权困境重重耗时长
签了那份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后,夏玉军他们越想越后悔。
通过咨询律师他们了解到,以他们差不多都在5年以上的工龄以及平均每天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们得到的补偿应当远不止6000元钱。
2008年1月29日,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帮助下,夏玉军和其他3名工友到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与劳务派遣单位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之间的劳动合同,确认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后来,仲裁委仅确认4名申诉人自工作之日起至2007年2月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意味着,2007年以后这些职工是与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只需按1年的工龄补偿给夏玉军经济补偿金,根本没有多少钱。
“明明是假劳务派遣,仲裁却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夏玉军告诉记者,自己与派遣公司签合同使用的一直都是北京建工集团发给的工资存折,从未更换过;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也都没什么变化;被转成劳务派遣工时,他已经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4年,工作岗位稳定,根本不符合劳务派遣岗位所定义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要求。
在看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派遣协议后,援助律师时福茂表示,该协议明显不合法———阜城县就业服务局2007年签订派遣协议时根本没有派遣资质。
“但是在后来出庭时,对方带来了很多证明自己有派遣资质的盖了红章的手续和证件。”时福茂说,“那些明显是后来又补的。”
据此,仲裁和法院一审时都认为单位的劳务派遣是有效派遣。
这样一来,夏玉军请求的按5年工作年限计算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无法得到支持。更何况,他们在那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了字,而他们请求的加班费也只是根据他们提供的几张派工单支持了一部分。
“我们的工作是出一趟车20元钱,每次出车前都要开一张派工单,最后再根据工作量算工资。都这么多年了,谁能都留着这些单子呢?我还算是几个人中比较细心的,但也只能提供从2003年起的一部分派工单。”夏玉军告诉记者。
“仲裁和一审我们都败诉了,现在等着二审开庭,到现在都等了四五个月了还没消息。”夏玉军说,“为了这个案子我都去劳动局和法院跑了五六趟了。一开始我还紧盯着官司,后来时间拖得太长,我只好又重新找了份工作,一家人还等着我养家糊口呢。”
记者手记
虽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滥用劳务派遣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为此,业内人士呼吁,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三性”(指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问题上应当持公平的态度,正确、善意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对劳动派遣中的“三性”问题做出明确解释。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报记者 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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