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遭遇手机诈骗 移动公司被判赔钱(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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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遭遇手机诈骗 移动公司被判赔钱(2)
2009年04月29日 05:36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庭上,王沁霞提出,沁水移动公司作为提供移动通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应该给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的通信接入和来电显示业务”。然而,由于移动公司向王沁霞提供的通讯服务存在明显瑕疵,这一瑕疵直接导致王沁霞被骗,严重侵犯了王沁霞的合法权益,沁水移动公司应承担因过错形成的补充赔偿责任。

  沁水移动公司表示,不法分子将主叫号码接入到网络电话运营商,然后协议约定将主叫号码改为其所需要的号码,模拟成的假号码通过网络电话落地网关接入到移动公司网络,被叫用户接收到的便是虚假的主叫号码。沁水移动公司认为,网络电话运营商属于增值运营商,与移动通信运营商(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

  移动公司负次要责任

  这个案子开庭审理了两次,直至今年4月17日,沁水县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来电显示服务是基于号码的确定性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获得稳定的手机号码后,该号码成为确定其身份的一种标识。“日常生活中公众也以此确认来电者的身份。另外,消费者为该服务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被告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使消费者相信来电显示的号码主体身份真实、确定”。

  作为通信服务的运营商,虽“无法对利用网络电话虚拟号码的行为有效进行监管”,但在向消费者收取有偿来电显示服务费用后,“就有义务在技术和管理上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安全的电信服务”,“不应把电信服务安全防范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认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尚不能对非法使用号码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制止,其在发现电信服务可能被他人利用并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理应采取告知、警示来提醒消费者防范损害结果的发生”。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沁水移动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来电显示电信服务上的瑕疵,也存在未及时向广大消费者告知、警示存在风险的不作为过失,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王沁霞存在重大过失,对其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沁水移动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00元。 记者 李丽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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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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