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建忠、马有苏夫、王建和、赵胜松、龚国彪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国彪原系某机关司机,因工作的特殊性,边防检查站对其驾驶的公务车辆一般不做通行检查。2008年5月,被告人马有苏夫和李光发(另处)在缅甸老街相商毒品,并商定由被告人王建忠负责毒品运输事宜。其间,王建忠先后邀约被告人赵胜松、龚国彪为其运输毒品。此后,李光发在缅甸安排一名叫“老玉”的男子(在逃)从老街将30克毒品运入境至南伞交给王建忠,随后,王建忠将毒品装上由龚国彪、赵胜松驾驶前来接应的越野车,三人共同将毒品运至下关,由被告人王建忠出面将毒品交给被告人马有苏夫安排前来接取毒品的一不知名毒贩。
2008年6月,被告人马有苏夫与秃手(又名嘎西木,在逃)、李光发在缅甸相商毒品事宜,后李光发将组织的毒品在缅甸交给被告人王建忠、王建和及四代、老玉、荣华、大三(四人均在逃),六人走小路将毒品走私入境至南伞。6月20日,被告人龚国彪、赵胜松驾驶桑塔纳轿车至南伞一傣族寨旁接到王建忠送来的毒品后,于同日6时40分,驾车途经镇康县勐堆大岔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龚国彪、赵胜松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36块,计净重81420克。同年6月20日,公安民警在镇康县公安局警务中心门口将被告人王建和抓获,同日在缅甸警方的配合下,于缅甸老街将被告人王建忠、马有苏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忠、马有苏夫、王建和、赵胜松、龚国彪为牟取非法暴利,共谋将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海洛因走私、运输入境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在犯罪的各个环节均分别起主要作用,各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犯罪的情节承担罪责。五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均应依法处以极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顾绍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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