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办案刑警选择为韦学云办一份新户口,来认定其年龄。
他们在提交的呈请报告中写道:疑犯韦学云自报年龄及向其父亲、小妹、堂弟查证,均证实韦学云系1989年出生。“为利于案件的诉讼,特申请为韦学云办理入户,其年龄申报按其父母所证1989年9月25日。”
这份报告3天后获得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牛强的批示:“同意”。
而为韦学云办户口的材料,是由韦的父亲韦连备安排邻居韦学田以及蒋庄行政村文书韦效安出具的证明组成。
在随后的调查中,韦连备被查实,他为了达到对韦学云减轻处罚的目的,安排邻居韦学田和村干部韦效安,出具书面假证明,称韦学云案发时未成年。
“自首”地点前后不一
2007年8月27日,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韦学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
判决中,认可韦学云有“自首”情节。
对此,马艳玲又提出异议。
2007年5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在提供给临泉县检察院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称,韦学云自动投案的过程是:2006年8月28日中午,“长毛”理发店的老板李桂春打电话给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长范建忠,称韦学云要投案自首,后来范队长与侦查员韦韧在“临泉一中北门处”,迎住前来投案的韦学云。
而在2007年4月9日,胡天辉、范建忠、代利锋面对检方的调查时,证言一致是:韦是在理发店老板娘任海景的陪同下,在城关刑警中队办公室投案。
当阜阳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询问任海景时,她说是丈夫李桂春陪韦学云去投案的。李桂春对此也予以承认。
在上述笔录中,没有对韦学云投案的时间进行描述。
原案卷里证明韦学云自首的讯问笔录中,记录时间是2006年8月28日。而根据《颍州晚报》的报道,韦学云是在另一名疑犯李周9月3日落网之后被“擒获”的。
尽管韦学云自首情节有诸多存疑之处,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韦有“自首”情节仍被法院认可。
安徽省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团结称,按刑法规定,即使韦学云主动投案,由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年龄,不能认为是“自首”,同样也不能以此理由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马艳玲认为法院对韦学云的判决太轻,向阜阳市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在这份抗诉书上,7位安徽省人大代表签名,对韦学云是否投案自首表示怀疑,要求司法机关澄清疑点。
2007年12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法官赶赴临泉,对此案进行二审。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韦学云死缓提出抗诉,认为韦学云“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能从轻处罚”,要求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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