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杀的哥疑犯年龄被改小为17岁以减轻刑责(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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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杀的哥疑犯年龄被改小为17岁以减轻刑责(2)
2009年04月28日 05:2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不久后,马艳玲接到法院通知,让她准备参加当年3月1日的庭审。

  谁动了公安机关的卷宗

  马艳玲当时的反应是,“到处控告,力争阻拦开庭”, 她找到阜阳一位省人大代表反映情况。

  这位人大代表通过阅卷,发现诸多疑点:公安讯问笔录中,韦学云出生于1989年的“9”,明显是由“7”改过来的;证明韦为17岁的户口没有照片,没有个人及家人的详细资料,并且是2006年11月22日新办的,而当时正处于案件调查阶段;据公安机关调查,韦学云的哥哥20岁、小妹17岁,韦学云怎么会是17岁?

  随后,7名安徽省人大代表联名在抗诉书上签字,建议检察机关查明后再开庭。阜阳市检察院采纳了他们的建议,要求临泉县检察院核实,案件庭审日期被推迟。

  2007年4月,临泉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单位对韦学云作了骨龄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认定:韦学云实际年龄应在20岁以上。

  据此,阜阳市检察院重新修改了起诉书的内容,确定被告人韦学云为1987年出生,年龄是19岁。

  是谁改动了公安机关的卷宗?

  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长范建忠(目前为临泉县禁毒大队长)解释称,这是民警工作的疏忽———办案民警做完笔录,交给韦学云看后签字,韦称自己不是1987年出生,而是1989年。于是,民警就在笔录上做了更改,忘记让韦学云在改动处按手印,“但是对于案件事实并没有影响”。

  这个随意在卷宗上涂改年龄的案例,被安徽省公安厅收录到《公安执法理论教程———教学案例评析》中,上述警方的一番解释也一一载入并被点评:民警这一解释是错误的,“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办案民警制作笔录时,必须经过与犯罪嫌疑人“校对”的程序,有更改必须按手印,否则制作笔录是无效的,怎么能说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影响呢?

  按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年龄不足18岁者将不适用死刑。

  案发后办理的新户口

  疑点,还在不断被发现。

  在临泉警方提供的卷宗里,韦学云供称生于1989年正月二十九(农历)。但在同一卷宗中,韦学云户口上的出生年月为1989年9月25日。

  另外,韦学云的户口显示,办理日期是2006年11月22日,案发后三个月。

  卷宗中一份材料证明,2006年11月14日,临泉县办案刑警胡天辉、代利锋提起申请,为韦学云办理户口。

  对此,作为办案警察之一的代利锋曾对检方人员解释,为韦学云办户口是为了诉讼便利,是由局委会研究同意的。

  事实上,检方在此后的调查中发现,尽管韦学云在作案时确实没有户口,但其所在乡的计划生育备案资料中,有材料显示韦学云出生于1987年。但是,最初的警方办案卷宗中称,他们没有发现能证明其年龄的计生资料。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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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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