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为撞死无名氏维权引发"公权""私权"法律之争(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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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为撞死无名氏维权引发"公权""私权"法律之争(2)
2009年04月27日 13:35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买单”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宣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驾驶员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及被保险车辆受损,应当按保险合同之约定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死者赔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这既便于死者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该笔赔偿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

  虽然,无名氏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不成立,交警部门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代收并保管死者赔偿款的行为有据可依。因此,原告向交警部门给付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偿,从实现损失填补的保险保障功能角度而言,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代收的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未超出法定标准。故原告要求赔偿死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75526.2元。

  各方呼吁尽快立法

  主审法官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但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在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情况下,许多部门都出面主张代收并保管死者的赔偿款项,如民政、路政、交管等部门。希望通过本案审理,探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赔偿问题。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律监督处一位负责人认为,本案案情反映了责任保险的一些特殊性。值得赞许的是,杨化志敢于向传统的保险理赔行规发出挑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法院判决体现完整的逻辑推理,在具体问题的判断上,不囿于表面现象,追求实质公平,而且没有就保险论保险,对个案判决的社会意义进行了阐述,在保险判例中不可多得!

  南京师范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正式设立,法院在此背景之下,将被保险人所交付的赔偿金,以判决的方式将其定性为,由交警部门暂时“代收并保管”,明确赔偿金将来无法找到相关权利人情况下,不能挪作他用,杜绝了可能因该赔偿金归属不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的可能性。

  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风教授认为,行政机关为无名氏维权不应该,也不该成为一个话题。比如张三欠李四10万元钱。债务还没有收回来,李四去世了,同时李四没有任何近亲属。这时假设有某个行政机关站出来起诉张三,代李四主张权利,恐怕任何人都会觉得不合适。其实,这与无名氏案件是一个道理。行政机关不该动用公权去为公民主张私权。

  另有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此类案件“自由裁量”的混乱,不但造成社会各界议论,也容易由争相代理维权发展到“趋利维权”。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至少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以填补法律空白。否则不但“自由裁量”的混乱依旧,而且由于这类赔偿款法律地位不明,管理也难以到位,很容易形成另类的腐败。

  采访中,无论是原告杨化志,被告保险公司,还是法院,均呼吁立法解决事故受害方属于无名氏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有关的赔偿、保险应当如何处理,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如果老把难题丢给法院,只会引起更多的争论。(唐洪)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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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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