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为撞死无名氏维权引发"公权""私权"法律之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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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为撞死无名氏维权引发"公权""私权"法律之争
2009年04月27日 13:35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近亲属或继承人可参与赔偿调解。当无法找到死者亲属时,交警是否能代为调解并获得赔偿?有人提出,行政机关不该动用公权去为公民主张私权,如何避免代理维权演变成“趋利维权”,这一切均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编辑手记

  我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给第三者,但保险公司无权将赔偿款支付给其他人。

  前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为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流浪汉维权”一案,法院认定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局与“无名氏”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替其索赔。

  日前,南京法院对一起“交警部门为撞死的无名氏维权”案件作出了另一种判决。

  此判决在全国尚无先例,引起法学界争议。

  交警代死者调解保险公司拒赔

  山东农民杨化志,应聘在江苏大华旅游公司任旅游大巴驾驶员。

  2007年3月11日,他驾车行驶到山东临沂路段时,一男子突然横穿马路……两天后,被撞男子死亡。临沂市交警认定,杨化志与被撞男子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由于死者身上没有身份证明,警方调查并在媒体刊登寻人启事,仍然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无法与死者家属联系。

  车祸发生后,杨化志所驾车辆被交警扣押。

  2008年1月17日,杨化志再次找到临沂交警部门,要求取回车辆。交警认为,事故及赔偿处理完毕方可将车辆发还。依据交警制作的《调解书》,杨化志承担本事故70%赔偿责任,共计85775.2元。

  为了尽快取回车辆,杨化志凑足了钱交付给临沂交警,临沂市公安局交通支队为他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2006年3月31日,杨化志的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由于在保险期限内,杨化志持临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永安保险公司理赔他已经垫付的赔偿款。

  永安保险公司理赔丧葬费等1万元后,决定对其他费用不予理赔。永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给第三者。除上述两主体外,保险公司无权将赔偿款支付给其他人。本案是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赔偿金的权利主张人、领受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不得将赔款支付他人。

  诉讼中原被告理由

  2008年6月,杨化志以江苏大华旅游公司名义将永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08年8月15日、2009年2月4日,南京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认为: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赔偿款交付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张该笔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也是违法行为。

  杨化志认为:2005年,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被告表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部门有权认定事故责任,有权组织事故方之间进行调解。但是,组织调解不是强制调解,也不是代为调解。事故中,死者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而其近亲属无法找到,实际上没有人具备与杨化志进行调解的权利。但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看,实际是山东交警部门代替死者的近亲属行使权利,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调解中,这明显超越了职权,也打破了作为组织调解方客观中立的立场。如果交警部门否认自己在调解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代为调解,那么调解书显然只是杨化志的单方行为,而不是他与死者近亲属之间的双方行为。单方调解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交警部门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尽快了结事故,但这样处理对肇事方、保险公司以及交警部门都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死者近亲属出现,不同意这份调解协议,他们仍有权利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利。

  调解协议缺乏构成要件,大华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都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的理由,依然要向死者的近亲属给予赔偿。那么,在赔偿后,两家公司是否有权利向交警部门追偿?

  反之,死者近亲属不出现,或没有近亲属,那么这笔赔偿金交警部门将如何处理?是否无限期代管下去?

  高淳民政局代“无名氏”索赔案被两审法院驳回后,此案入选最高法院公报。被告认为:两起案件存在相似性,不管是民政局还是交警部门,目前都没有法律明确授予他们代替死者近亲属行使索赔的权利。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政,越权行政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找不到法律依据。

  原告表示:自己既然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就应该在理赔金额范围内赔偿,如果“撞死无名氏白撞”,那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和良知。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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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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