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楼举办婚宴后,照片被该酒楼擅自使用做宣传单张并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公交车车身广告,而引发一场肖像权官司。据清远城区法院昨天通报,目前清远首宗肖像权官司判决生效,该院认定某餐饮公司及广告制作公司、公交车运营公司等4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判决某餐饮公司公开致歉,并与广告制作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悉,原告夫妇李某、张某于2007年在清远一家酒楼举办了结婚酒宴。2008年初,两人得知自己的名字和肖像上了广告。
新婚夫妇亮相公交车身广告
原来这对新人举办婚宴后,酒楼所在的某餐饮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在未经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带有两人的结婚照及姓名的婚宴场景照片制作成宣传单张对外派发和摆放在酒楼的餐桌上做宣传,同时交由广告公司在某路公共汽车的外车身上喷印同样形式的广告。
庭审中,除了某餐饮公司未作辩解外,其余3被告均称没有侵犯两原告的肖像权。
三被告拒认侵权
两家运输公司称,其不是广告主,公共汽车外身是租赁给某广告公司,其发布广告责任由广告公司负责。某广告公司则称,其是依据某餐饮公司的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侵权行为应由餐饮公司负责。
清城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某广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某运输集团公司和某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5000元和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曹菁 通讯员城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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