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律师,居然借职务之便,伪造判决书,骗取委托人应得的赔偿费,无良律师范癇因此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由于范癇提出上诉,近日,宝安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范癇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4年7月,范×香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聘请律师范癇为其代理律师,在宝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授予范癇进行调解及领取赔偿款等代理权限。2006年5月15日,范癇和范×香的丈夫罗×林作为范×香的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了法院开庭主持的调解,与事故赔偿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对方一次性赔偿范×香人民币28万元及由承担事故责任方承担5894元诉讼费用。
同年6月22日,范×香再次委托范癇担任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委托书中授权范癇可办理领取赔偿款的手续,并将领取的赔偿款项打入范×香指定的银行账号中。随后,范癇用范×香的有效身份证件开了一个银行账号,户名为范×香。
2006年7月底,法院将执行到位的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用共285894元全部转入上述账户后,范癇却告知范×香调解不成功,需等待法院判决。2007年3月30日,范癇交给罗×林一份伪造的盖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鉴定,民事判决书为伪造,公章为假公章)。根据该判决书,范×香只能获取赔偿款156369.31元,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6243元,合计162612.31元,比调解书确定的285894元少123281.69元。
随后,罗×林从法院得知上述判决书并不存在,从范癇处取得伪造的判决书原件后报案,公安人员在宝安龙华将范癇抓获。案发后,范癇委托家属将范×香应得的赔偿款和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共计285894元支付给了范×香。同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范癇支付了30000元以弥补范×香的损失。宝安法院重审认为,范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记者/吴永奎通讯员/刘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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