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晚,家住南京栖霞区合班村的冯先生家中失窃,银行卡、身份证和部分现金被偷走。当晚他回家后立即报警,并对银行卡进行挂失,但窃贼抢先一步从两张卡中取走7900元。经过查询,冯先生发现,两张卡都是在附近的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盗取的。但警方调查时却被告知,案发时,银行该网点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没能进行录像。
因为没有关键画面,案件侦破难度加大,盗贼至今仍未抓获。失主冯先生认为,银行不能提供有效音像资料,造成他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今年1月,他将该行江苏分行告上南京白下区法院。昨天此案第一次开庭。
银行卡失窃被取走7900元
冯先生在栖霞区合班村租了一间平房。去年11月11日晚上10点半左右,他从外面回家,放下皮包,挂好外套,又出去买烟。离开家也就15分钟的工夫,等他回来,门锁已经被撬开,皮包和外套都不翼而飞。
“糟了!”他立马想到,皮包里有两张银行卡和1000多元现金,外套口袋里除了身份证,还装着记事本,上面记着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冯先生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对失窃的银行卡进行挂失,但窃贼动作很快,他还没挂失成功,手机就收到两条短信提示——邮政储蓄卡刚刚被取现4900元,宁波银行信用卡刚刚被取现3000元。
事后,通过到发卡单位查询,冯先生了解到,两张银行卡都是在玄武区营苑小区旁的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盗取的。
然而,2008年11月28日下午,迈皋桥派出所的两位民警来到银行要求调取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时,接待他们的李科长明确答复,案发时,该网点的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正在维修,没能进行录像。
因侦破难度较大,窃贼至今仍逍遥法外。冯先生认为,银行负有很大责任。今年1月份,他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为他的损失买单。
失主认定银行应担责
昨天上午8点45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冯先生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银行在提供服务时也从卡中收取了一定的跨行取款服务费,双方即构成一项服务合同关系。而对交易行为进行录像,正是银行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所以,被告不能提供案发时的录像资料,已经构成违约。
他们指出,冯先生物品失窃虽是窃贼造成的,但其损失无法追回的事实,与该行有莫大的关联。“如果有监控录像,案件没准就破了,冯先生的损失也就追回了;但事实上,由于银行不能提供监控录像,案件侦破难度很大,窃贼至今仍未落网,冯先生的损失也没能追回。”
银行坚称己方没有过错
被告银行方面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的损失是窃贼造成的,与银行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向银行主张赔偿。该代理人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根本性的批驳。他声称,案发至今,迈皋桥派出所并没有到该行调查,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依据。
但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向迈皋桥派出所求证,该所证实,2008年11月28日下午3:17,该所民警来到该银行,找营运管理部李科长调取监控录像,对方明确答复“ATM机监控发生故障,没有录像”。
一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原告冯先生表示不主动申请,银行则明确拒绝。此案没有当庭判决,后续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白民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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