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本报以《爬树窥探女邻居他被判强奸罪》为题对成都新都区一起刑案进行了报道,法院判决引起市民和网友的关注。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14日当天的报道中,记者由于采访不深入,遗漏了李某为达到强奸刘某的目的,在天气突变前曾两度潜入李某家客厅中并实施暴力行为这一重要情节,并将李某入室被发现错误地报道为在树上窥探时被发现,以致造成广大读者对法院定罪量刑的误解。
案情回放 欲强奸女邻居被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7日晚,喝了点小酒的李某对恋慕已久的同村妇女刘某顿生色胆。晚上11时,李某翻墙进入同村妇女刘某家中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刚准备进入客厅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便收住脚步立马躲藏在刘某家院子的树上,偷看刘某,伺机而动,在树上一待将近4个小时。
4月18日凌晨2时许,李某再次进入刘某家客厅,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刘某发现,双方发生抓扯。李某因害怕,便用双手掐刘某脖子,因当晚有闪电,刘某看清是同村的李某。因怕事情败露,李某便翻墙逃走。
早上7时许,刘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公安人员随即在李某家中将其挡获。
法院判决 构成强奸罪判一缓一
这起案件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新都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指控李某犯罪事实。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李某当庭承认,他翻墙进入刘某院落后,趴在树上呆了近4个小时。在他翻墙返回家前,曾两次潜入刘某家想强奸刘某。因天气突变,想到不能达到目的,才翻墙回家的。法庭上,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又相继两次潜入刘某家中,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发生抓扯,其目的很明确。因为天气突变,这才中止了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鉴于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专家点评 细节相印证判决无不当之处
从事多年刑事案件研究的成都律师何佳林认为,虽然李某未能形成强奸刘某的结果,但他翻墙潜入刘某家中,并在刘某院落树上呆了近4小时,期间又两度潜入刘某家中,所有细节相互印证,形成了李某强奸刘某的证据链,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无不当之处。
川大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李某虽未达到强奸目的,但已开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就构成了强奸罪。鉴于李某自动中止了强奸行为,而且此前无其它犯罪记录,加上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确实具有酌情量刑的法律依据。正是基于这些情节,法院对李某作出判一缓一的判决合情合法。(来源:华西都市报 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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