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晚,一名自称派出所民警的男子,在西安市永乐路上的顺家快捷酒店里上演了3个多小时的闹剧。因为朋友住店,酒店没有打折,该男子觉得很没面子,他先是到酒店里查房,之后又叫了一帮人把酒店大门堵住,还打伤了酒店里的工作人员。(4月19日《西安晚报》)
长乐西路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作出“解释”:闹事者是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临时人员!
虽然大家已经习惯了“临时工”出事,但这家派出所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作出反应———闹事者是“临时工”,这样的身手与说辞仍然令人愕然,这是“解释”么,咋听来像“开脱”?“闹事者是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临时人员”,说得多么坦然、释然,一下子就与其彻底划清了界限,仿佛“临时工”与所聘单位———派出所真没有任何关系似的,那是一个系统外的“局外人”在闹事似的。
回归冷静与理性,“临时工现象”中的身份可信度应该不低,主要是所聘单位不负管教责任,加之他们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上他们还要承担大量一线工作,当然少不了要出事,立马被开除出局。不排除一些假托“临时工”逃责现象,那是单位助其蒙混过关的手段。
“临时工”不是被“不教而诛”,就是替人“背黑锅”,也真够辛苦的!为了破除愈演愈烈的“临时工现象”,笔者建议将问责的矛头由个体———真伪难辨的“临时工”,转向其所聘用的单位:他们都是代表单位行使职责,出了相关问题都是单位行为,当然单位应该承担首要责任。也只有这样,问责才能落到实处,“临时工”才不那么辛苦。(成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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