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前妻索要儿子探视权 获法律支持得千元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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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向前妻索要儿子探视权 获法律支持得千元赔偿
2009年04月20日 10:33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离婚后,前妻不让前夫探视儿子,前夫因此将她告上法庭,除了要求维护探视权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这笔钱,前夫要的有没有道理?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探视权案件,判决前妻除了要协助前夫实现探视权外,还判其赔偿前夫精神抚慰金1000元。虽然精神抚慰金数额不大,但在南京法院判决的此类案件中,却是首次。法官告诉记者,这样判决,是为了警醒世人,即使离婚了,处理问题,也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切不可因为赌气,害了孩子。

  郁闷男起诉索要儿子探视权

  今年1月,南京市建邺法院立案室,来了一位面色阴沉的男子。在立案文书上,他一笔一画地写下了理由和诉请。这名男子叫赵新明,他要告的是前妻孙美凤,起诉原因是孙美凤不让他看儿子。在文书里,他请求法院维护他的探视权,并要求前妻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15000元。

  立案后,案子分到了建邺法院南湖法庭谢洪玲庭长手中。看了赵新明的诉状和提交的证据后,谢洪玲陷入了沉思。就探视权而言,该案并无特别,但因探视权受阻,从而索要精神抚慰金的,平常极少见,即使有,也很少得到支持。因为我国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除了交通事故等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案件,一般不赔。

  前妻不让探视是因房产纠纷

  经审理,谢洪玲发现,孙美凤之所以不让赵新明看儿子,其内心深处的心理动机是要争那一口气。

  原来,赵孙二人在去年3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开始,许美凤是允许赵新明看孩子的,但因为赵新明迟迟不按协议约定,将房子过户给许美凤,许美凤一气之下,于去年7月将孩子送回外省老家,孩子回宁后,她也不让赵新明再看孩子。

  “他这种人没信用,不能让孩子受他的不良影响”,面对法官,孙美凤一脸愤怒。去年9月,她已将赵新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协议过户房子。“过户了房子,我自然让他看孩子。”

  对于前妻的态度,赵新明也很不满。他认为,房产过不过户,和自己探望儿子是两回事。“不过户房子,我就不是孩子爸爸了吗?”为了看儿子,赵新明多次和孙美凤发生争执,甚至惊动了110民警到场做工作。

  谢洪玲试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工作做了一个多月,双方仍是针尖麦芒,没有一方愿意屈服。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工作已无法再进行下去,只能判决。

  就赵新明要求的探视权问题,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及双方协议的内容,法庭予以支持,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了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但赵新明提出的寒、暑假期间,至少将小孩接回家住半个月,超出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予以驳回。

  酌情判赔精神抚慰金1000元

  真正棘手的,是赵新明提出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不管孩子判给了谁,双方都享有对子女同等的监护权,除非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孩子明显不利。同时“婚姻法”也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实践中,以上法条所称的监护权,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言,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探望子女等方式表现出来并加以实现,这有利于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基于以上分析,建邺法院认为,本案中,许美凤阻止前夫探望儿子,对前夫与未成年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判决精神抚慰金,就有了法理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建邺法院酌情判决许美凤赔偿赵新明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南湖亭 罗双江)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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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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