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包建民在担任河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挂靠、工程招标、干部提拔任用和人事调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8万元、美金9.4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1.38万元的大众途安汽车一辆。另外,还有人民币73746.62元,美金209979.84元讲不清真实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建民在担任河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4.18万元及9.4万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包建民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包建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包建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遂依法以包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法庭宣判后,包建民表示不上诉。(程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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