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单位有义务制止针对女性性骚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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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拟规定:单位有义务制止针对女性性骚扰
2009年04月15日 14:59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广州有望创设家庭暴力投诉首办责任制,相关部门谁先接到投诉就该谁先受理!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制止性骚扰。

  率先创设首办责任制

  该草案在全国首先设立家庭暴力投诉首办责任制。草案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谁先接到投诉就该谁先受理。首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受害妇女实施救助。

  维权意见书60日答复

  草案还创设了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妇联。

  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救助受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大生育险覆盖范围

  草案反对用工的性别歧视。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中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否则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草案还细化了关于生育保险、生育救助方面的规定,扩大了本市孕产妇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的覆盖范围。补充了政府对贫困或者残疾的高中阶段女学生提供资助的义务规定。

  用人单位须制止性骚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大部分性骚扰发生在妇女的工作场合。对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在本单位内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设定女职工遭受性骚扰后的投诉救济渠道。草案还规定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外嫁女”权益受保护

  侵犯“外嫁女”权益在广州常有发生,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记者胡军、通讯员穗仁宣)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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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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