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撞飞,造成一级伤残。这起诉讼标的高达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近日经成都双流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万元赔偿金。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巨额赔偿,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都极为少见。
货车撞人 伤者被鉴定一级伤残
2007年12月13日晚11时许,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成都向雅安行驶。当货车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时,前面出现一条人行横道。此时,雅安市民张某正步行在这条人行横道上。刘某发现他时,紧急踩住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货车还是向张某直接撞了过去。在巨大的撞击声中,张某整个身体像毽子一样飞出去,落在几米外的路面上,全身是血。刘某见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闻讯赶来的救护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张某虽然捡回一条命,却从此不能站立,至今对外界也只有一点点的神智反应。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张某受伤后,在雅安市医院接受了13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1万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
经雅安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车祸是刘某临危处置不当造成的,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的家人对张某的伤势申请司法鉴定。2008年9月17日,雅安某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张某受伤程度为一级伤残,以后生活需要全部护理。
法院调解 车主公司赔了175万
“一个身体健康的人,被这场交通事故彻底给毁了!”张某的家人伤心之余,将刘某及其所属工程公司一同告到了双流法院,除了诉请赔偿前期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50余万元外,还索赔后期治疗费6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0.5万余元。
近日,双流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天价赔偿案。法庭上,钻探公司对张某受伤情况表示深感同情和遗憾,也对张某家人诉请赔偿的项目没有异议,但就赔偿金额上产生异议,认为张某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公司难以接受。当事双方在法庭上一番争议后,难以达成赔偿共识。
鉴于案情明了,双流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后,最终统一意见:由钻探公司赔偿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17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5万元,实际支付130万元。
在法院几经努力下,钻探公司近日已向张某支付了全部余款。据办案法官介绍,双流法院虽然审理过不少交通事故赔偿案,但作为受害者个人索赔的标的,大部分才几万元,最高也不过几十万元。由于本起交通事故对张某造成的伤害程度确实很大,由此创造了交通事故个人索赔金额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都极为少见的天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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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175万赔偿额并无不妥
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张某一级伤残,引发175万元的天价赔偿。这起车祸赔偿金为何如此之高?
昨日下午,承办此案的双流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庆梅说,在她审理过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受害者个人赔偿额度大部分确实在二三十万元,最高也没超过60万元。
针对本案的天价赔偿,李庆梅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时,同样依据的是《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与其它交通事故的调解和判决并无差别。
李庆梅说,身体健壮的张某因车祸导致一级伤残,生活上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确实给张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除了肇事方赔偿张某前期和后期治疗费用外,张某下有幼小的孩子,上有年迈的父母,又使本案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出了必然的扶养费和赡养费等,加上张某后期治疗费用原本就很高,所以才出现了这起天价赔偿案。
李法官坦诚地告诉记者,这起天价赔偿的调解结果,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均是根据当事双方自愿原则调解的,并无不妥之处。(来源:华西都市报 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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