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景山游乐园打工的赵某,下班后趁机盗走游乐项目“快乐摇篮”的混音台、CD机等物品。
记者上午获悉,赵某被石景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赵某称,2008年7月,他经人介绍到石景山游乐园工作,因打算回家急需用钱,便想从单位偷一些设备变卖。
2008年10月11日晚,赵某下班后,从窗户进入“快乐摇篮”游乐项目的控制室,将混音台及DJ专用CD机盗走。经鉴定共计价值1.2万余元。
赵某盗走机器后,便潜回老家,后在一个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所盗取的物品也被起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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