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暮年的陈先生丧偶之后和钟点工走到一起,却遭女儿重重阻拦,女儿的理由是担心钟点工分走家产。夫妻俩无法回家,陈先生只能暂时栖身在妹妹家,而妻子则跟老乡一起临时居住。这起亲人之间的纠纷最终诉至法院,以陈先生胜诉而告终。
父亲
再婚4年后告知女儿
陈先生一直居住在长宁区一套租赁公房内,1994年房子以售后公房的形式买下,变成陈先生的个人产权房。1996年,陈先生的长女陈女士将一双儿女的户口报入父亲的房屋内。1997年陈先生的发妻过世,几个女儿对亡者遗留下的财产未作分割。
丧偶独居的陈先生认识了从东北来沪做保姆的黄女士。黄与身在老家的丈夫关系不睦,认识了陈先生后对他颇有好感。正巧陈先生需要有人帮他料理家务,黄女士就到他家做钟点工。黄女士把独居的陈先生照顾得妥帖安稳,两人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好。2004年,黄女士回东北办理离婚手续,随即和陈先生登记结婚。
但陈先生并没有把婚讯告诉几个女儿,他十分担心女儿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所以在结婚4年后,女儿们才知道父亲再婚的消息。
女儿
指责继母欲抢夺家产
去年初,陈先生夫妇回了趟黄女士的老家。5月中旬,两人回到上海却发现自家房屋正在装修,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全部被堆置在公用过道内。而在现场指挥工人作业的竟是陈先生的长女陈女士。父女俩在房屋内争吵起来,甚至拨打110叫来了民警。
陈女士说,她刚知道父亲已经再婚,对继母黄女士的身份提出异议。可是当陈先生拿出结婚证时,她又提出证件是假的。民警走后,陈女士不愿让继母进屋,找来一把大锁把父亲单独锁在房屋内,然后扬长而去。陈先生在家里找出一根锯条锯开锁链,才打开房门。当时夜雨淅沥,开窗破墙的装修房屋不断有冷风吹入,夫妇俩坐在床边,心里凄苦非常。
第二天,陈先生夫妇只得到陈的妹妹处暂住。经过居委会、妇联的劝导,陈先生在5月26日携妻回到家中,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住下。
5月27日,陈女士再次到父亲家,责备父亲隐瞒婚事,并指责黄女士以结婚为饵欺诈父亲,妄图抢夺房产。争吵中,陈女士对父亲动了手,并在房屋内打砸家什,被砸碎的玻璃瓶割伤了陈先生的左腿。
面对女儿再次寻衅,陈先生再也不敢住在家里,连衣物都没有收拾就从家里逃出,投奔妹妹家。这次,黄女士没有一同住到陈先生的妹妹家去,她白天等活干,晚上就跟老乡一起睡宿舍。
法院
限长女30天内搬离
陈先生发现一直住在妹妹家也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在去年年底搬出,和妻子租了一间小屋子居住。之后,他得知女儿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终于忍无可忍,于去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归还住房并恢复到装修前的样子。
陈女士则向法院表示,自己并没有不让父亲居住,而是担心黄女士出于霸占房子的目的才和父亲结婚。虽然父女俩存在意见分歧,但是因为房子是以前生母和陈先生共同分得的,自己从继承角度来说也有权利,更何况自己和一双儿女的户口都在房子内,理应有居住的权利。
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应在30日内搬离陈先生的房屋。但陈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陈先生作为唯一登记的系争房屋权利人,有权选择与再婚妻子共同居住,或者选择与女儿共同居住,其他人不得干涉。陈女士的户口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但是户籍不当然代表房屋的居住权。且陈女士结婚后在他处房屋取得房屋产权,完全可以另行居住。所以陈女士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陈先生父女之间的诉讼,从形式上看是居住权纠纷,但这个纠纷的核心是老人再婚后和成年子女之间产生的矛盾。像陈先生那样不敢把自己再婚的事情告诉子女,而当涉及房屋问题的时候爆发矛盾,是一种不妥当的方法。再婚的老年人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各自的婚前财产作妥当处理,尽量避免纠纷。
通讯员 金文斌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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