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八名同案犯中除曾俊洪被判无罪外,姜宝军、张宏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10万元不等。
该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等五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2001年5月,为收购科龙电器的法人股,上诉人顾雏军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同年11月,顺德格林柯尔凭借顺德市容桂镇政府的担保函,在未验资、评估情况下完成了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股本中,顾雏军无形资产出资达9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远超于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法定比例。2002年4月,工商部门不予该公司年检。为将无形资产降到法定比例,同年5月14日,顾雏军指使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在顺德容桂农信社,将来自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顺德格林柯尔和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格林柯尔)帐户之间来回倒账的方式,取得以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的进账单,并于当天又将1.87亿元转回科龙电器。因对账单上没有形成余额,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刘义忠提供6.6亿元在当天转回天津格林柯尔的依据。为伪造这一依据以骗取验资,在预付款为虚假的情况下,顾雏军签署了一份关于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预付货款6.6亿元的《供货协议书》,并将落款时间倒签为同年5月12日。而刘义忠则填写了相应收据。据此,顺德格林柯尔就顺利取得验资报告,原无形资产出资的6.6亿元由新股东天津格林柯尔以货币性资产置换。同年12月23日,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而该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为虚假。
另查明,科龙电器2000年与2001年连续两年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为防止科龙电器在2002年继续亏损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专门成立了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用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通过上述措施,科龙电器在2002年、2003年公布了虚假的财务报告,报告数据中显示其利润分别达1亿余元、2亿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张宏等人以顾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其余8亿元为现金出资。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顾雏军指示姜宝军等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指示张细汉从深圳格林柯尔筹款1亿余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划拨4000万元,并以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扬州中行贷款约4亿元。顾雏军指示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6月20日,以顾雏军及其父亲为出资人的扬州格林柯尔成功设立。
2005年3、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同年4月26日前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4月25日,扬州机电将上述款项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八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 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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