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日,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徐杨村村民张金富带着斧头、镰刀等出门,寻机杀人发泄,相继杀害6人,致1人重伤。一审法院判处张金富死刑。其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3日,此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2008年8月2日早上7时30分,张金富来到村民张运先家,将这对50多岁的夫妇砍死。随后,他从张运先家拿来铁锹、钎担,相继将年过七旬的张国良、张国安杀害,并往张国安身上浇柴油焚烧;后又窜至张运先母亲家,将82岁的邓宝伢杀害。最后,他窜进村民许立珍家中,将其7岁的儿子刺死,并将许立珍打成重伤。当地警方在村民的协助下,将准备逃离现场的张金富抓获。
2008年8月8日,警方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专家对张金富作出精神鉴定,专家从其既往病史、作案手段、精神现状、心理测试等方面得出结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律意见为“限制责任能力”。
今年1月9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张金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后,张金富的监护人、他的大哥张高文提出上诉,理由是:弟弟患精神病已经10多年了,他是个病人,判处死刑太重了。在二审庭审中,张金富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他称,自己是发病了,有种仇恨的心理,很烦,自己大脑控制不了自己。
该案从一审至二审,争论的焦点一直是张金富该如何量刑。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张金富虽被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宜从轻或减轻判决,依法判处张金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金富的辩护律师认为,张金富涉嫌故意杀人致6死1伤,理应受到严惩。但在案发时,张金富究竟是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还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检察官指出,张金富称他怨恨村民不同情他,而村民的说法是怕他;当地政府见他家房子垮了,免费给他安排新房,还给他办了低保;他好吃懒做,还调戏妇女,此次作下如此恶劣的大案,是重大的社会潜在危险。刑法规定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须从轻。
检察官请求法院根据“特别严重”这一后果,适当量刑,驳回其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胡新桥 余飞 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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