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支持仲裁委决定,航空公司提出上诉
飞行员何先生提出辞职后,经劳动仲裁需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80余万元。航空公司不服,告上法院。日前,西城法院一审判令何先生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80余万元。航空公司随后提出上诉。
工作不到一年欲辞职
何先生称,他今年27岁,2007年9月6日,他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员,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双方合同约定,何先生如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航空公司招收录用何先生所支付的费用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何先生称,在航空公司工作期间,航空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用累计804250元。
次年6月,何先生提出辞职,理由是“不适应夜航”。一个月后,何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航空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人事档案、飞行档案等专业资格档案转移手续。但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何先生支付基本培训费、培训违约赔偿金、劳动合同违约金、经济损失等共计153余万元。
公司索赔153余万元
2008年8月,劳动仲裁委裁决,何先生可以辞职,但需要赔偿航空公司804250元。航空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远不及何先生辞职带来的损失。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法院,索赔153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何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尚不满一年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服务期的约定,应当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航空公司为何先生支付的培训费用累计为804250元,何先生应支付航空公司的违约金不应超过该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航空公司已提出上诉。(记者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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